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七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突出问题;(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突出问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