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突出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