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