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六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