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组建全市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专家库,指导物业行业协会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七)建立并完善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八)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业主议事决策、信息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