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