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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

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江北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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