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范围内,用水单位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确需建设自备水源的,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