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实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及相关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