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范围内,用水单位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确需建设自备水源的,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