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村牧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公共供水。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

没有条件实行公共供水的农村牧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池等措施,保障缺水农村牧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