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水源厂、供水管网、加压站、管道直饮水站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