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地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