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