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