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