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