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