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