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粮食收购政策;(二)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散布虚假信息,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秩序;(三)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及时支付售粮款。鼓励粮食行业协会对粮食经纪人开展培训,提升粮食经纪人职业素质和从业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