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采取与其年龄、性别、智力、意识水平相适应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二次伤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的代表到场,并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