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采取与其年龄、性别、智力、意识水平相适应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的代表到场,并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