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符合临时庇护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负责处置的公安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其他救助服务区域分开设置。

临时庇护场所依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受害人提供食宿、心理安慰、法律帮助等临时救助,保护受害人安全和隐私,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还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并提供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

临时庇护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