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