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受理、跟进和转介,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如实记录;

(二)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服务;

(三)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临时庇护、司法救助等,指导受害人依法保存、提交证据。

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并及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接责任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