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二十条有效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佩戴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二)在团队旅游中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三)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四)非自由活动时段且无正当理由,应当随团活动;(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六)不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