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景区和既有景区改建、扩建后向社会开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河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