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佩戴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

(二)在团队旅游中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三)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

(四)非自由活动时段且无正当理由,应当随团活动;

(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不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