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疫情预防等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