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