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