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