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提案权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