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价格认定复核中人员指派、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听取意见、集体审议、中止或者终止等程序,适用本条例价格认定程序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