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并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选用方法不当的;(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五)测算错误的;(六)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