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提出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规定时限内向其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由提出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复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