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申请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需要终止的。

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