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中止价格认定:(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申请的;(二)提出机关不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的。中止价格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中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价格认定程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