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认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价格认定时限。提出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