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无法追缴或者已经灭失、实物形态发生较大变化的涉案财物,可以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的价格认定基准日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实物形态,比照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