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在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者应当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需要提出机关配合的,提出机关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