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提出机关认为价格认定人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回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