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座谈、论证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业人员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听取意见时,提出机关应当协助组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