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至少两名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承办。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涉案财物,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为价格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