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价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