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提出机关向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申请。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主管部门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