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