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站场;(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