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病;(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