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站场设施、运营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