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站场设施、运营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