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