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初创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